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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封丘县友趣饮品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封丘县友趣饮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川,董事长。被执行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投资人周玉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的银行存款93327.5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299.9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峥审判员 郭建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