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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德州市德城区博山新政水泵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3号申请保全人:德州市德城区博山新政水泵经销处。负责人:赵新政,经理。担保人:赵新政,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太平街15号1排17号。被申请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荣新,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市德城区博山新政水泵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63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赵新政名下鲁NZN1**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