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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德喜与万友忠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喜,万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喜,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万友忠,男,195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德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友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妨碍申请执行人陈德喜进行修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