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孟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1,王某2,孟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刑初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6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兴海、王波的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人孟凯,男,1987年6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办水岸雅居1号楼17号。负责人贾连庆,职务,副总经理。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1、王某2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王某2,被告人孟凯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孟凯将其驾驶的蒙E730**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停靠在221省道26公里加836米处进行修理时,被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载乘被害人赵某某和李某某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三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孟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经他人劝说,返回事故现场并报警。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发骨折、心脏破裂致急性失血而死亡;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发骨折、上腔静脉、下腔静脉、主动脉横断致急性失血而死亡;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孟凯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某、李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孟凯于2016年10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孟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孟凯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孟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辩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1、王某2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孟凯将其驾驶的蒙E730**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停靠在221省道26公里加836米处进行修理时,被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载乘被害人赵某某和李某某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三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孟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经他人劝说,返回事故现场并报警。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发骨折、心脏破裂致急性失血而死亡;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发骨折、上腔静脉、下腔静脉、主动脉横断致急性失血而死亡;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孟凯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某、李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孟凯于2016年10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的家属与肇事车车主卢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并同意将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款赔偿给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1、王某2。被害人李某某于1956年6月10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被告人孟凯驾驶的肇事车辆(蒙E730**号)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为2016年4月16日零时至2017年4月15日24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1、王某2撤回对被告人孟凯及肇事车辆车主卢某某的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后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证明:肇事车辆重型自卸货车和摩托车的情况。2.书证(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10日,孟凯报警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其抓获。(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孟凯的自然情况及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生时间等情况。(3)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证明: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孟凯血液酒精浓度为0mg/100ml。(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孟凯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某、李某某无事故责任。(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孟凯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B2。(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车辆蒙E730**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李某1。(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张某某无驾驶资格。(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黑BMB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张某1。(9)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明:客户名称为孟凯的1514540****手机号码在2016年10月10日18时23分拨打过110报警电话。(10)保险标识。证明:蒙E730**车辆投保情况。(11)接处警信息表。证明:2016年10月10日18时11分,泰来县公安局接到1514540****的电话报警。(12)车辆交易合同书。证明:2016年6月3日,卢某1通过中间人张某将号牌为蒙E730**的重型自卸货车卖给卢某某。(13)赔偿调解协议书。证明:卢某某已与被害人各方达成赔偿协议。(1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家属王某3、张某1、王某4、王某5、王某2、王某1、王某某对孟凯予以谅解,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其刑事责任从轻处罚。(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孟凯就是认识,知道他是给卢某某开车的司机……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我乘坐贾某某驾驶的车辆从坦途镇回泰来县里,行驶到东明村附近的时候,贾某某说路上有摩托车被撞了,行驶了大约有2-3公里左右我看见孟凯的车停在路边,我们将车停下,孟凯说有一台摩托车追他车的尾部,我说赶紧回去报案,走了就算逃逸,孟凯说我车灯坏了,我说我领你回去,我们就开车带孟凯回到事故现场,因为我的车出现了故障,我让贾某某回县里修车,我对孟凯说你赶紧报警,我就打120,孟凯打的110。我俩就一直在现场等着……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孟凯是一个村的,也都是货车司机……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我驾驶货车(载乘刘某某)从坦途回县里,行驶到东明村附近的时候,我发现路上有一台摩托车,摩托车上趴着人,我就从摩托车旁边过去了,我和车主说肯定出事了,车主当时没有看见,我们就继续往县里的方向行驶,行驶到高速附近的时候,我看见孟凯的车停在路边,孟凯在车后面看他的车,我就将车停下来,孟凯对我们说有一台摩托车追他车尾部,我说是不是我们过来时候碰见的,我说你赶紧报警,你要离开现场不就是逃逸了吗,他说大灯不亮,然后我们就掉头我在前面行驶,孟凯的车在我车后面,我们就将车开回到事故现场,因为我的车有故障我们车主刘某某留下陪孟凯,我将我们的车开到县里修理了……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车是豪沃牌蒙E730**号重型自卸货车……当时我的车从塔城拉河流石去坦途,具体卸到什么地点我不清楚,干第一趟活就出事了……2016年5月份,我哥哥卢某1在内蒙古根河市买回来四台车,今年6月份卖给我一台,就是出事的这台车,价格是15万元,法定车主我不是很清楚,实际车主是我……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险,七八成新,……今天晚上18时许,我给我的司机孟凯打电话,他才对我说,我的车肇事的事,这我才知道我的车肇事了。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儿子叫张某某,赵某某是我岳母,李某某是我婶丈母娘……2016年10月10日早8点左右,赵某某、李某某她们两个人到我家来串门,晚饭后,我的儿子送她们回家,她们家在全胜村住,走的时候我儿子骑的两轮摩托车从我家走的,具体驮几个人我没看到,走了大约10分钟左右,也就是在当天晚上18时左右,我给我儿子打电话一直没有接听,我就去他送她们的路线看看,这时,我看到有交通肇事,我看到这是我儿子骑着两轮摩托车驮着赵某某、李某某她们俩肇事了,我当时就蒙了,其他我不记得了。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在2016年10月10日18时许,在全胜村附近的公路上死亡的……2016年10月10日19时30分许,我哥给我打电话说我母亲出车祸了,我就从齐市开车到泰来县,晚上23时许我到达县里,我母亲已经死亡了,听家人说是乘坐张家南的摩托车从东明村回街基在路上和一台翻斗车相撞……(三)被告人孟凯的供述其供述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四)鉴定结论1.(齐泰)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48号:齐齐哈尔市泰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发骨折、心脏破裂致急性失血而死亡。2.(齐泰)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47号:齐齐哈尔市泰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发骨折、上腔静脉、下腔静脉、主动脉横断致急性失血而死亡。3.(齐泰)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49号:齐齐哈尔市泰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4.齐齐哈尔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黑BMB5**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蒙E730**号牌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碰撞。5.齐齐哈尔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蒙E730**号牌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6.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黑BMB5**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制动系前轮制动不具备检验条件,后轮制动符合国家标准。(2)照明信号装置中除前照灯损坏不具备检验条件外,其他灯具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7.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77.5km/h。8.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蒙E730**号牌豪泺牌自卸车发生碰撞时,自卸车处于停滞状态。9.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孟凯静脉血、张某某心包血中均未检出乙醇。(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孟凯交通肇事现场情况。(2)提取血样笔录。证明:为孟凯提取静脉血的经过。(3)提取血样笔录。证明:为张某某提取静脉血的经过。(六)视听资料孟凯报警电话录音。证明:孟凯报警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孟凯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孟凯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孟凯逃逸后主动回到事故现场,并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孟凯驾驶的肇事车辆的车主卢某某与本案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孟凯从轻处罚。孟凯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结果,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孟凯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1、王某2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峻山审 判 员 赵广彬人民陪审员 谷利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乔冠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