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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玉青、王在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青,王在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青,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王在雷,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王玉青与王在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