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桂苓与吕焕祥、崔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苓,吕焕祥,崔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655号原告:王桂苓,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吕焕祥,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崔丽华,女,1957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涛,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桂苓与被告吕焕祥、崔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2016年4月5日,王桂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桂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王桂苓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