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吴远婵与秦云龙、吴锦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婵,秦云龙,吴锦乾,吴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425号原告吴远婵,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委托代理人张韬,男,系安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云龙,男,1980年2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吴锦乾,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被告吴勇,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委托代理吴锦乾,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理,系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远婵诉被告秦云龙、吴锦乾、吴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远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远婵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远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吴远婵承担。审判员 骆建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远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