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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泾县日晨钢管租赁经营部与魏先成、霍现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日晨钢管租赁经营部,魏先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15号申请人:泾县日晨钢管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泾县。经营者:翟荣云。被申请人:魏先成,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泾县日晨钢管租赁经营部与魏先成、霍现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某房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先成安徽省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某房屋,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