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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中华与蔡秋收、高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中华,蔡秋收,高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984号原告:袁中华,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蔡秋收,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高云杰,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袁中华与被告蔡秋收、高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中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中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张传廷人民陪审员  马中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 员代  梦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