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223民初248号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住宕昌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住宕昌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哈达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者。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孩子王若鱼和王若曦由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王某自理;二、本案本诉费用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反诉费用1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江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