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与代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1-22。法定代表人:范金辉。被执行人代伟,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所字镇广字村。申请执行人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与被执行人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吉0723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代伟于2017年1月1日给付原告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化肥款人民币15500元,并自2015年4月3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1分给付利息。被执行人代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