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周兴富、周兴顺等与吴必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富,周兴顺,吴必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386号原告:周兴富,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小学文化,住兴仁县。原告:周兴顺,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小学文化,住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海,雨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江,雨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必胜,男,51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住兴仁县。原告周兴富、周兴顺与被告吴必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兴富、周兴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富、周兴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富、周兴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兴富、周兴顺负担。审判员  马厚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明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