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与朱祥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朱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南洋。法定代表人:项有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卫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祥,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再审申请人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以“提请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学文审 判 员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