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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桂平市金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露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金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露永,梁洪菖,莫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金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桂平市西山镇大成北路幸福家园小区7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莫天鸿被执行人:梁露永,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凤凰新区。被执行人:梁洪菖,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莫兴军,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凤凰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金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露永、梁洪菖、莫兴军梁露永、莫兴军、梁洪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梁露永、莫兴军、梁洪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783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17838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庆朝审 判 员  王锦荣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