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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2141陆鑫与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王柱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鑫,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王柱军,方泽勇,陆鑫,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王柱军,方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鑫,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天鹅荡路2639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柱军。被执行人王柱军,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方泽勇,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陆鑫与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王柱军、方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结欠陆鑫借款本金及利息86000元,该款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底前付20000元,于2016年7月至11月每月月底前各付1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前付16000元,如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含未届履行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王柱军、方泽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59元,由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王柱军、方泽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陆鑫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王柱军、方泽勇支付8695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8695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方泽勇名下车牌为苏E×××××汽车一辆,现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市方辰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单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除已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董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