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傅亮堂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亮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刘建平,高友臣,山东齐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121号原告傅亮堂,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扬,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建平,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友臣,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齐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3383865W。法定代表人王明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亮堂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刘建平、高友臣、山东齐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保险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亮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亮堂承担。审 判 长 陈晓玲审 判 员 门学智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冀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