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2民初1159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邱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1159之2号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潮州市开发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中银综合楼第十六层1613-1615号房。法定代表人:柯锡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彬,广东粤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伟,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