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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海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金海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71号原告: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纬二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7231085J。法定代表人:李兆廷,董事长。被告:山东金海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张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1662463690。法定代表人:王允星,总经理。原告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海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元,由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珍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