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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9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生,广东化州市人,住址:广西靖西市湖润镇。被告:赵某某,男,壮族,1983年12月生,广西靖西市人,住址:广西靖西市湖润镇。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致原告怀孕。原告于2009年2月1日生育儿子赵某某。原、被告于2010年3月2日到广西靖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也没有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在互不了解情况下草率组合家庭。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人主义,小女子脾气,而且性格十分暴躁。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不休,原告被被告打是家常事,经原、被告居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干部多次调解,被告仍是劣性不改,导致夫妻感情己完全彻底破裂,再也没有和好可能。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2.判令儿子赵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本院辖区,被告赵某某住所地为广西靖西市湖润镇,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西靖西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