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新星水产专业合作社、程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星水产专业合作社,程黎明,程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星水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村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程建新,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程黎明,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程光胜,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黎明、程光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黎明、程光胜偿付300000元,但被执行人程黎明、程光胜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十六队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新2010019**,建筑面积158.15㎡;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96)字第M200516185,使用权面积:72㎡)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执行人程光胜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光胜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十六队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新2010019**,建筑面积158.15㎡;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M200516185,使用权面积:7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昌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