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880号原告: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腰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95739185J(1-1)。法定代表人:吕忠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建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