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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姜兆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姜兆霞,魏宝利,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法定代表人:杜雪亭,行长。被执行人:姜兆霞,女,汉族,1964年3月3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魏宝利,男,汉族,1964年5月5日生,系姜兆霞之夫,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桀豪,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兆霞、魏宝利、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公证处(2016)齐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