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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佩琍与张小贤、边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佩琍,张小贤,边新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2833号原告:徐佩琍,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小贤,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新虎(系张小贤的丈夫),住上海市。被告:边新虎,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徐佩琍与被告张小贤、边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佩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贤、被告边新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佩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小贤返还徐佩琍借款本金86,800元;2、判令张小贤支付徐佩琍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上述一、二项要求边新虎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张小贤向徐佩琍借款9万元。张小贤收款后,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言明:借款一个月还清。在《借条》中边新虎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名。其后,张小贤还款3,200元,尚欠徐佩琍借款本金86,800元至今未返还,且边新虎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现要求张小贤返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并要求边新虎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张小贤、边新虎辩称:张小贤只收到徐佩琍借款27,000元,且已返还3,200元。9万元的《借条》系在徐佩琍的哄骗下出具的,故不同意徐佩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0日,张小贤向徐佩琍借款9万元。张小贤收款后,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并言明:借款一个月还清。在《借条》中边新虎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名。其后,张小贤还款3,200元,尚欠徐佩琍借款本金86,800元至今未返还,且边新虎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嗣后,徐佩琍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借条》书证及徐佩琍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张小贤拖欠徐佩琍借款本金86,800元至今未返还。张小贤未按期返还徐佩琍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徐佩琍要求张小贤返还借款本金86,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基于张小贤在《借条》中对借款期限作出明确承诺,故徐佩琍要求张小贤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此项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人的边新虎未履行保证责任显属不当,据此,徐佩琍要求边新虎承担连带责任之诉,本院予以支持。张小贤、边新虎关于只收到徐佩琍借款27,000元,《借条》系在徐佩琍的哄骗下出具之辩称无相关证据作证,本院不予采信。张小贤、边新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小贤返还徐佩琍借款本金86,800元;二、张小贤支付徐佩琍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由边新虎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50元,减半收取1,043.75元,由张小贤、边新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