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宪辉申请执行曹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宪辉,曹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宪辉,男,汉族,霍林郭勒市万祥物流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曹云明,男,汉族,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曹宪辉申请执行曹云明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81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4月份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曹云明工资中扣留6,000.00元至扣足794,050.00元为止(其中利息180,000.00元,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余额不足全额扣留。扣款存入申请执行人曹宪辉号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力。执行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