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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0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卫聪与郑仁举、林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聪,郑仁举,林秀珍,史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025号之一原告:陈卫聪,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仁举,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林秀珍,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史会平,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卫聪与被告郑仁举、林秀珍、史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卫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卫聪负担。审 判 长 (吕云平)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人民陪审员 (吴延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