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卫聪与郑仁举、林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聪,郑仁举,林秀珍,史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025号之一原告:陈卫聪,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仁举,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林秀珍,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史会平,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卫聪与被告郑仁举、林秀珍、史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卫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卫聪负担。审 判 长 (吕云平)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人民陪审员 (吴延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