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国平、张士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平,张士盛,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平,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士盛,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楠,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平与被执行人张士盛、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士盛、李楠名下暂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士盛、李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浩审判员 尹 捷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佟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