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辖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青岛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青岛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琼植。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平安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项不锈钢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420—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平安财险公司上诉称,浦项不锈钢公司因发生火灾事故,分别依据财产一切险合同与营业中断险合同,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营业中断险与财产一切险虽为不同的保险合同,但具有从属关系,即只有在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成立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营业中断险的保险责任问题。两案的主体、法律事实、保险期间均一致,并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保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请求撤销一审管辖裁定,将本案与(2016)鲁02民初1419号案件合并审理,并依据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浦项不锈钢公司依据保单号为14525001900123406270、14525001900123406268的两份保险合同向原审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虽然两案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保险期间均一致,但保险标的、保险范围等并不相同。浦项不锈钢公司依据不同的保险合同,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同保险类别的保险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两个案件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属可以合并审理,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故上诉人关于“本案与(2016)鲁02民初1419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案标的物所在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辖区,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作为涉案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尚秋君代理审判员 张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