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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李兰芷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李兰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财保8号申请人: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迁庄。被申请人:李兰芷,女,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蠡县。申请人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兰芷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兰芷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依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兰芷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甄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