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开发区昱东租赁站与王文涛、朱继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开发区昱东租赁站,王文涛,朱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开发区昱东租赁站。经营场所:开封市南正门新村65号。经营者:刘颜玲。被执行人:王文涛,男,汉族,1972年12月生,住开封县。被执行人:朱继峰,男,汉族,1964年2月生,住开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涛、朱继峰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