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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申请薛小敏等六人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薛小敏,段玉喜,张新来,范满意,马保中,杨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14号申请人执行人河南省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被执行人薛小敏,男。被执行人段玉喜,女。被执行人张新来,男。被执行人范满意,女。被执行人马保中,男。被执行人杨红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云民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书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修云民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平审 判 员  张 虎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