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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财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秦山国与路会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山国,路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4财保62-1号申请人秦山国,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新乐市。被申请人路会刚,男,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新乐市仁和苑3单元9层东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情况紧急如不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路会刚价值79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秦山国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苑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