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6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文享与王继锋、苏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享,王继锋,苏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959号原告:陈文享,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锋,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长海,男,成年人,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文享与被告王继锋、苏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文享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文享以欲与王继锋、苏长海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享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陈文享负担。审判员  张艺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晨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