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129号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夏文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朱强。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2289元,由原告兴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曾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