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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佀高飞与姚志选、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佀高飞,姚志选,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764号原告:佀高飞,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姚志选,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何燕,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姚志选之妻。原告佀高飞诉被告姚志选、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姚志选、何燕,被告姚志选、何燕下落不明,且原告佀高飞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不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姚志选、何燕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致使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佀高飞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会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