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7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关林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林保,许冬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7021号原告关林保,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许冬志,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林保与被告许冬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林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毛晓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