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东来与王士军、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来,王士军,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来,住连云区。被执行人:王士军,住连云区。被执行人:李华,住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东来与被执行人王士军、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东来与王士军、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只有一套房产,无存款和车辆,需对房产查封,暂无法执行,依职权本案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凤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