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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红雨与程启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雨,程启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653号原告:高红雨,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霖,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启直,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雨与被告程启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启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红雨撤回对被告程启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高红雨负担。审判员 曾 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