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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小红与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红,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红,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赵小红与被执行人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小红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鹏现去向不明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被执行人王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赵小红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9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