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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全喜与被执行人杨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全喜,杨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黄全喜,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被执行人:杨江龙,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X镇XX村X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全喜与被执行人杨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 涛审 判 员  杨晓东代理审判员  孟 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