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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曹湘敏诉郴州市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湘敏,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688号原告曹湘敏,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荣,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林,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湘敏诉被告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湘敏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湘敏撤回对被告郴州五连冠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湘敏承担。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