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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10孙佃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佃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佃友,男,1957年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曾因盗窃于1997年3月13日被徐州市劳动教育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3月23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9月30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赌博罪于1979年12月27日被新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4月28日被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7月23日被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3月1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2年5月9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2月14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11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7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佃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佃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孙佃友于2017年1月4日9时许,到山东省郯城县人民医院儿科门诊处,趁人不备,盗窃张某上衣口袋内苹果6S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87元。2.被告人孙佃友于2017年1月9日10时许,到山东省郯城县人民医院二楼门诊处,趁人不备,盗窃陈某上衣右侧口袋内OPPO手机一部,其在离开医院时,被抓获。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21元。涉案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3.被告人孙佃友于2017年1月13日10时许,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医院门诊输液室内,趁人不备,盗窃沈某上衣右侧口袋内苹果6手机一部,后被抓获。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11元。涉案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孙佃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佃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陈某、沈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李某、庄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前科劣迹登记表,释放证明书,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所作的东价认刑[2017]14、18号价格认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佃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佃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佃友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佃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佃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佃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雪经济损失人民币25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姜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四、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