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寇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寇朝全,王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海。被执行人:寇朝全,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啸,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许长城,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迎宾路2468号23号楼5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张波,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庆丰路18号内2号。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波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号;6229370100007570970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齐奎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