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团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江,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团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579号原告刘长江,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团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哲深,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江诉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团城村村民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