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1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美英与王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英,王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6278号原告:王美英,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介励,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海,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英诉被告王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美英在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本院批准前提下仍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