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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41黄超凡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凡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1刑初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超凡,男,汉族,1990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东至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至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超凡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雪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超凡及其辩护人周新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份成立,公司主要经营液化气深加工。被告人黄超凡于2014年7月招聘到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负责公司产品销售业务。2015年7月公司派被告人黄超凡到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学习销售CRM系统,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超凡利用自己是公司销售系统操作员之便,将客户从公司拉走的液化气回单填写为销售未成功,待系统将客户预交的货款退回后,被告人黄超凡要求客户将货款打入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共侵占公司货款382.2万元。被告人黄超凡将侵占的货款主要用于购买网游装备和个人挥霍。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黄超凡接电话后主动到东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物证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别克皖R×××××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手包一个、提包一个;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发货明细表、劳动合同书、中国工商银行黄超凡账户往来流水账等书证;证人赵某、陈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超凡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超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货款用于游戏充值和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超凡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超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超凡的辩护人周新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超凡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已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黄超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份成立,主要经营液化气深加工。被告人黄超凡于2014年7月招聘到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负责公司产品销售业务。2015年7月被告人黄超凡被公司派到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学习销售CRM系统后,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超凡利用自己是公司销售系统操作员之便,将客户从公司拉走的液化气回单填写为销售未成功,待系统将客户预交的货款退回后,被告人黄超凡要求客户将货款打入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卡号62×××36),共侵占公司货款382.2万元。被告人黄超凡将侵占的货款主要用于购买网游装备及个人挥霍。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黄超凡经东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东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黄超凡用侵占货款购买的别克牌皖R×××××轿车一辆、ALENWARE牌笔记本电脑一台、PRADA牌提包一个及HERMES牌手包一个。在本院审理期间,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黄超凡及其父黄某与被害人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依法追回的损失之外另行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黄超凡及其父黄某一次性退赔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0万元(该款汇入本院账户)。同年3月29日被告人黄超凡的父亲黄某代被告人黄超凡将人民币300万元汇入本院账户。次日,被害人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黄超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受本院委托,东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超凡的社区矫正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物证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36)一张、别克皖R×××××车一辆、ALENWARE牌笔记本电脑一台、HERMES牌手包一个、PRADA牌提包一个;东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东公(经)受案字[2016]2417号受案登记表、东公(经)立字[2016]714号立案决定书、东至县公安局东公(经)扣字[2016]73号扣押决定书、东至县公安局东公(经)扣字[2016]75号扣押决定书,东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扣押清单及黄超凡用侵占的货款购买的物品照片,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超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至8月份后勤工资表,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两份液化气代理销售协议及附件,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制度,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产品采购数据核对联系单12份,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份的发货明细表50张,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从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与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交易流水记录单及东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证人胡某提供的从2014年7月份至2016年11分份的交易流水记录单,证人陈某1提供的从2015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份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人陈某2提供2016年6月份-9月份明细清单,被告人黄超凡的工行卡往来流水账及工行卡交易记录,被告人黄超凡于2016年10月16日向公司书写的事情经过,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二份情况说明及6份销售系统回填单,被告人黄超凡的户口信息,东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赵某、张某、胡某、陈某1、陈某2、饶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黄超凡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超凡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货款382.2万元用于游戏充值及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超凡接电话后主动到东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超凡及其父黄某与被害人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依法追回的损失之外另行达成协议,其父代被告人黄超凡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周新征提出被告人黄超凡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黄超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超凡具有法定减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并适宜社区矫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超凡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革盛审判员  周文胜审判员  柯志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丽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