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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与王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王绍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63号原告: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9号福通建材市场南区*号。法定代表人:罗学秋,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绍荣,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原告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洱粤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