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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王金凯与王家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凯,王家璐,韩广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766号之一原告:王金凯,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璐,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韩广义,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原告王金凯与被告王家璐及第三人韩广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金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凯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金凯负担。审 判 长  薛瑞虹人民陪审员  何恒春人民陪审员  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