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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彭国珍与郭水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珍,郭水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269号原告:彭国珍,女,汉族,住址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娟,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郭水清,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武穴市。原告彭国珍与被告郭水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国珍与被告郭水清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因原告郭水清与被告彭国珍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郭水清与被告彭国珍劳动争议一案[(2017)鄂0103民初23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03民初23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李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