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与徐振平、赵彦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徐振平,赵彦珍,张俊勇,李家俊,段连栋,曲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5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西路。法定代表人:单宝福,行长。被告:徐振平,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1984年6月生住南皮县。被告:赵彦珍,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现住南皮县。被告:张俊勇,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南皮县。被告:李家俊,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南皮县。被告:段连栋,男,1972年5月8日出生,现住南皮县。被告:曲小荣,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南皮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与徐振平、赵彦珍、张俊勇、李家俊、段连栋、曲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安春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常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