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华祖坤与蔡仲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祖坤,蔡仲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华祖坤,女,汉族,1949年6月13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蔡仲根,男,汉族,1954年7月26日生,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华祖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蔡仲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蔡仲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仲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蔡仲根与申请执行人华祖坤达成和解。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华祖坤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彭兴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鄂03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蔡仲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连友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源: